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投资,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竞限制等,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等原因而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其责任以不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资保险通常规定以下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为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契约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出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款时造成的损失;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投资契约范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等。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保险期限分为1年期和长期两种,1年期满期后可续转,但条件另议。
投资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期限结构分为两种:长期费率较1年期的费率要低,1年期的年费率通常较高。保险费在当年保险开始时预收,每年结算一次。
投资保险的赔款处理条款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没收所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等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6个月后赔偿;由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契约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投资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当追回征用、没收的款项时,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需要进行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地点通常在被告方所在地。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一般由政府的一年职能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经营机构办理,在以下责任范围内,对本国出口商输出的商品和劳务提供保险:保险由于各种原因买方不能付款致使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对银行的贷款提供全额偿还的担保;承担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影响出口商以原值外汇向银行偿付贷款所带来的风险等。出口信贷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风险,使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此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达到出口创收创汇的目的。
出口信贷保险的承保一般从对进口商的调查开始。因为出口合同中往往含有巨额货物的销售和重大工程项目,在承保过程中必须调查买方的资金状况和商业信誉,小型和中型工程产品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进口商在向银行借款时所提供的合同要进行审查,必须在此基础上确认其资金和信誉。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的消费性货物,期限达6个朋的合同都要进行审查。出口信贷保险应坚持承保保密原则,保单持有人不应透露他所投保的有关事实,防止产生道德危险。因此,卖方应严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秘密性,这一点通常作为一个承保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分为短期费率和中长期费率。长期业务的费率既可按年支付,也可按日支付;承保特别业务和综合业务的费率,根据补充扩展保险条件由各个合同决定,主要在于经营业务所处的危险周期、市场等级,并不按年费率计算。出口信贷保险一般要求保单持有人将损失的一小部分作为自保,而且所有的出口信用承保人都有这种要求。
卖方信用保险主要险种是综合短期担保。这是一种连续性担保业务,每年的续保程序简单,它对制造商、商人和企业是非常有利的,有关最基本的保险就是承保买方不付款的风险,也就是货物运出国境后对保单持有人形成的债权和费用的风险担保。在综合短期担保下,承保人一般不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但是,对出口信用担保将要承保的买方信贷业务可以规定一个公开的信用额度,保单持有人可以自行处理。这样,买立可以经常使用这个规定的信用限额,但高额的信用限额必须经过承保人的批准,专门为买方规定一个限额信用。利用信用限额的周期性,当期未清偿的货款一被会付,保单持人有仍或用这个限额同买方进行下一步的交易。
综合短期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如下:买方无力偿付;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满6个月而未付款者;货物发出后,买方未能提取货物;买方国家政府或必须经第三国付款的政府颁布外债全面延期支付的法令;买方国家政府的任何其他行为致使买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约;在本国境外产生的阻碍或拖延与合同有关的付款或定金的政治事件、经济困难、立法或行政措施;由于买方在付款之日,缺少以外汇清偿法定债务的能力,即货币贬值;由于战争或其他事件使买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合同;受本国法律制约,致使出口许可证被撤销或不能展期,或法律禁止或限制从本国出口货物等。
保单持有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一旦下列损失的原因被确定后,保险人将接受索赔:由于买方无力偿付而造成的损失,需立即提供买方无力偿付的有效证明;买方拖延付款的,需等买方收到货物,付款期之后6个月;买方未收到货物,需在销货后1个月;由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或是买方国政府规定必须以本国货币清偿法定的债务而引起货款短缺,需在付款期后的4个月,或者完成正式付款手续的4个月,以后者为准;对于其他任何原因,需损失发生后4个月,或者损失实际被确认后立即赔付,以后者为准。
综合短期担保的保费交付方法有两种:第一种为不归还性保费,在每一保险年度初开始交付,这是为单独保单设计的,所付金额多少,部分依据保单持有有的出口成交额,部分依据他对信用限额使用的程度,而且所有的保单持有人需在每一保险年度支付最低费用。第二种是根据每月公布的月出口额交付,对每份保单按统扯费率计收,在每一保险年度开始时确定,对于投保前风险的保单持有人还需根据每月宣布的成交合同按月去付附加性保费。费率为单一的统扯费率,对于特别市场,在1年期间可以变更。
雇员忠诚保险
雇员忠诚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这种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以其正式雇员的诚实信用为保险标的。雇员忠诚保险是承保投保人雇员的人品,因此,保险人承保时要了解所承保雇员过去的工作经历,有无不诚实的记录,每次转换工作的原因和家庭、工作状况等。如果保险人了解到雇员的品格有问题,通常不予承保。
雇员忠诚保险的主要规定有:雇主及其代理人在发现雇员有某种欺骗和不诚实行为,可能造成钱财损失时,应随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并不意味着表示认可同意受理;保险公司有权审查雇主提供的索赔说明书,财务计算报告及其他单证;雇主除有责任向保险公司提供情况外,还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犯有欺骗和不诚实行为造成钱财损失的雇员进行追偿,或从雇主应付给上述雇员的报酬中扣回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保险期间,由于雇员不诚实行为造成钱财损失的发现期,一般规定为6个月,投保人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索赔;凡变更雇用条件或减少雇员报酬等情况,雇主均应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如因雇主没有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和尽责督促检查而造成任何钱财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负责;雇员在雇主手中的钱以及如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雇主本应付给雇员的钱,应从保险合同项下支付的赔款中扣除;在保险合同事项下发生索赔时,如另有其他关于雇员行为或欺骗的担保或保证,保险公司对索赔仅负责赔偿或分摊应赔付的比例部分;雇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后未达成协议,争议应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除非另有协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被保证雇员一般以正式接受受聘用,雇用于投保人从事规则性工作,受人事管理约束并领取正式工资者为限。保险期限为1年。损失发现期时效根据雇员所在行业分为两种情况:非金融业雇员,连续投保2年内,任何一个被保证雇员或全部被保证雇员被注销时起6个月内;金融业雇员,连续投保3年内,任何一个被保证雇员或全部被保证雇员被注销时起1年内。
雇员忠诚保险的承保方式分为指名保证、职位保证和总括保证。
指名保证是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在雇主遭受由被保证人造成的损失时,保证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指名保证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个人保证合同只承保特定的一个雇员,保险费通常由被保证的雇员支付。表特定的一个雇员,保险费通常由被保证的雇员支付。表定保证合同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每个人有自己的保证金额,投保名额可随时增减,但必须在规定的表内列出被保证人的姓名及其各自的保证金额。表定保证除了承保人数外,其余规定与个人保证基本相同,实际上是将若干个人保证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所以又称为团体保证或指名表定保证。
在职位保证合同中不列出被保险人的姓名,只列出各级 位及其人数,每一职位都有确定的保证金额。职位保险有两种:第一种是单一职位保证。在单一职位保证中,同一保证合同只承保某一位的若干被保证人,无论任何人担任此职位均有效。担任同一职位的每一个被保证人,都有规定的保证金额。因此,在约定的承保职位与被保险人人数不变时,被保证人的变换,可以不通知保险公司;但在被保证人人数变动时,则必须通知保险。任何职位都可以投保,但相同职位中有一人投保时,其余人员也必须投保。第二种是职位表定职位。在职位表定保证中,同一保证合同承保几个不同的职位,第一职位都确定有各自的保证金额,其余规定基本上与单一职位保证相同。
总括保证承保雇主的所有正式雇员,只要确认损失是雇主雇用的不诚实雇员造成的,即使不知损失是哪一个雇员所为,亦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总括保证根据决定赔偿限额的方法不同分为两种:商业总括保证,即规定每一损失的赔偿限额;职位总括保证,即规定每一赔偿案件中每人的赔偿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