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友邦畅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S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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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什么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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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旅游保障给出生满60天至70周岁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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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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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将获得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将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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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附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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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引致身故将获得百分之百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将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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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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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引致医疗费用开支,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免赔额获得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补偿金额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零。其它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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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给付附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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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住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日数扣除免赔日数后的日数获得意外住院给付,每次事故最高以180天为限。
若对于同一住院原因,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零。其它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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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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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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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