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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新版重大疾病保险CI34R(附加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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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30天-60岁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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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6 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须三岁后理赔
14 双目失明——须三岁后理赔
15 瘫痪
16 心肌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18 严重脑损伤
19 严重帕金森病
20 严重三度烧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须三岁后理赔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植物人
27 Ⅰ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9 严重心肌病
30 多样性硬化
31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2 肌营养不良症
33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4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以上重大疾病完全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 25种重大疾病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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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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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的等待期,但若因意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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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诊断患上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提出索赔申请,提供合同规定的证明资料,则依照合同进行索赔,助您应付突如其来的医药开支,让您可以安心接受诊治及疗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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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方式灵活,既可作为主险投保,又可附加于主险之上,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