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 养老保险

友邦-路晓玲
13701034851

友邦-任晓峰
15801559857

友邦-张之凤
13911673520

友邦-满丹
15810811552
保障类品种:★★★★★
友邦守御人生重疾保险
友邦守卫人生重疾保险
友邦守护人生重疾保险
友邦个人意外与医疗保险
友邦世纪康福医疗终身寿险
友邦康爱防癌保险计划
友邦康健顺心重大疾病保险
友邦女性康丽人生健康保险
友邦四海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欧洲申根国家签证保险
友邦吉祥宝两全保险计划
友邦畅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友邦宝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友邦康乐人生医疗保险
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儿童教育与保障品种:★★★★★
友邦育英宝分红两全保险
友邦康建宝贝大病保险
友邦康爱防癌保险计划
友邦康乐成长医疗保险
友邦阳光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友邦成长宝贝意外伤害保险
友邦金色年华分红两全保险
友邦世纪英才两全保险
世纪英才教育储备金保险
养老理财类品种:★★★★★
友邦金福年金分红型保险
友邦财富通投资联结保险
友邦金阳养老年金保险
友邦金瑞养老年金保险
友邦聚宝盆分红两全保险
友邦年年红分红两全保险
请随时电话联系以上保险顾问咨询详情

友邦吉祥宝保险计划(返还型意外险)

本产品由主合同《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吉祥宝十六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或主合同《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吉祥宝二十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构成。
本产品是一款集人寿保障、意外保障于一体的保险计划。多重保障,让您轻松投保、无后顾之忧!
保单特色
人寿意外 双重保障
同时具备人寿与意外保障,帮助您有效抵御人寿及意外安全风险,让您的生活安稳无忧。
满期返还 保本增值
被保险人平平安安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可领取等值于以年缴方式计算的已缴保险费的108%(十六年期)或110%(二十年期)的满期金,让您获得周全保障的同时,更能兼顾资金安全增值。
计划灵活 各取所需
两种保险期间:十六年期(缴费期八年)和二十年期(缴费期十年)可供选择,结合您自身需求灵活选择保险金额,完美契合您的保障规划!
投保便捷 无须体检
符合职业条件即可申请投保,投保手续简便、无须体检,让您轻轻松松拥有两全保障。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或《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额=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 或 8)两者的较小者×108%(十六年期)
          或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 或 10)两者的较小者×110%(二十年期)
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友邦附加吉祥宝十六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或《友邦附加吉祥宝二十年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合同定义的残疾,或因遭受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部分或全部《友邦附加吉祥宝十六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或《友邦附加吉祥宝二十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满期金
合同有效至第16个保险单周年日(十六年期)或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二十年期)满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友邦吉祥宝十六年期两全保险》或《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保险金额=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108%(十六年期)
          或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110%(二十年期)
本保单还可以附加友邦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定期寿险、意外保险和伤残豁免保险费等多种保障;并享有现金价值借款和自动垫缴保险费等多项保单权益。
保险计划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 或8) 两者的较小者×108%(十六年期)
            或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 或10) 两者的较小者×110%(二十年期)
*满期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108%(十六年期)或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110%(二十年期)
投保示例
以被保险人为30岁男性为例,投保主合同《友邦吉祥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吉祥宝二十年期意外伤害保险》6份,则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3,000元,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180,000元,年缴保险费3,000元。
注意事项
1. 投保年龄:18—55岁
2. 承保职业等级范围:1—3级
3.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4. 意外事故烧伤:指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附加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至III度。II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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