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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
| 保险期间 |
至80周岁 |
| 保险利益 |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未满四岁期间身故,其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 |
| 未满1岁 |
20% |
| 满1岁但未满2岁 |
40% |
| 满2岁但未满3岁 |
60% |
| 满3岁但未满4岁 |
80% |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其中,上述“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各期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额递增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首个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且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生存现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本合同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八的生存现金予投保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满期给付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投保人。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并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投保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增值红利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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