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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和完善新车保险服务中心的思考 返回列表

对规范和完善新车保险服务中心的思考

[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录入时间:2008年2月14日  文章录入:保险门户网-万保网www.insurance.org.cn
  自2000年西安市首开先河以来,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车中心”)在全国已呈逐步推广之势,成为保险行业颇具争议的热点问题,对它的法律地位、运作模式和功能作用等,社会各界褒贬不一。为全面掌握新车中心的运行与管理情况,湖南保监局对全省已运行的9个地市的新车中心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调研。

  一、新车中心的运行情

  (一)总体运行情况。自2005年1月长沙新车中心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湖南省已陆续在长沙、湘潭、衡阳、益阳、常德、怀化、湘西、娄底、郴州9个地市成立了新车中心。截至2007年9月底,各地新车中心已累计承保新车19.09万台,实现保费收入6.87亿元。各地新车中心成立后,认真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协调内外关系,努力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在规范车险市场、做大做强车险业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方便了客户投保新车保险。新车中心是落实公安部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的配套举措,把保险服务和其他行业的服务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有特色的一站式服务,为投保人提供了快速便捷的保险服务。

  2、降低了成员公司的运营成本,遏制了保费资源的流失。新车中心按照远低于市场水平的比例向成员公司提取手续费,为产险公司扭亏增盈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以长沙为例,新车中心从成立到今年9月末,已累计为成员公司节约手续费开支9000余万元。同时,新车中心通过集中承保规避了新车业务的随意打折、违规降费,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保费资源的流失。

  3、加强了对新车保险业务的自律。以较早成立新车中心的长沙、湘潭、益阳、衡阳为例,四地新车中心通过稽查,对违约成员单位已累计罚款300余万元,对维护新车保险业务的市场秩序,促进车险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保险行业协会的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来看,湖南省的新车中心和新车保险业务发展是比较稳定和健康的。

(二)主要运作模式。根据新车中心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职责发挥情况,湖南省各地新车中心的运作模式大致分为如下三类:

  1、保险公司主导型。长沙新车中心是这种模式的代表。中心管理人员由各个成员公司派出,其他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心具有独立的财务开支权。保费资金在新车中心通过POS机刷卡直接由客户缴存到各保险公司帐户,不经过中心帐户中转。保险公司按商业车险5%和交强险2%的比例支付手续费给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交警后勤服务中心,交警后勤服务中心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中介专业发票。保险公司同时按商业车险3%和交强险2%的比例支付手续费给新车中心,新车中心向中介机构购买专业发票后提供给保险公司。新车业务的份额动态调控、自律稽核由新车中心独立完成,处罚资金进入协会帐户,中心自主开支。

  2、行业协会主导型。湘潭、衡阳、益阳、常德、怀化、湘西、郴州七个地市的新车中心基本采取这种模式。新车中心类似于行业协会的一个分部,不具有独立的人财物审批权限,协会对新车中心垂直集中管理,部分协会秘书长还兼任了新车中心主任,一般管理和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保费资金先由新车中心代收,再定期(一般是按月)向各成员保险公司划转。新车中心先按商业车险8%和交强险4%的比例向各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再按商业车险5%和交强险2%的比例以各种名目转移支付给交警部门。新车业务的份额动态调控、自律稽核由协会组织完成,处罚资金进入协会帐户,由协会管理。

  3、专业中介主导型。娄底新车中心是这种模式的代表。该市的新车中心委托给湖南瑞特保险经纪公司管理,所有新车保险都是该经纪公司的中介业务。保费资金先由经纪公司代收,并定期(一般是按月)向各成员保险公司划转。经纪公司向各保险公司出具中介发票,按商业车险9%和交强险4%的比例统一收取手续费。同时,以商业车险5%和交强险2%的比例支付交警手续费,以全部车险0.5%的比例支付协会管理费。新车业务的份额动态调控、自律稽核由协会组织完成,处罚资金进入协会帐户,由协会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组织形式方面。保险公司主导型新车中心的问题较为突出:这种组织模式的新车中心与协会的关系松散,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中心的管理人员代表各自公司的利益,极易形成各怀心思、互不买帐、矛盾重重的局面,难以形成管理的合力,内部利益纷争明显。

  (二)财务管理方面。新车中心在财务管理上普遍存在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科目使用不当,帐务处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费用开支标准缺失、随意性大等问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管控亟待加强。

(三)保费资金划转方面。除长沙以外的新车中心,对保费资金的管理普遍采取“先代收后划转”方式,这种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保费资金通过新车中心中转,客户缴款与保险公司实收形成了一个较长的时差,不利于保险公司及时实收保费,影响有关赔案的及时处理;二是保费资金由新车中心代收,并存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量的资金沉淀,留下了挤占挪用保费的隐患,如个别新车中心就存在用保费直接扣抵手续费和违约金等问题。

  (四)手续费支付方面。一是新车中心不具备兼业代理资格,不能向保险公司提供合法专业中介发票;二是交警部门应得手续费部分,通常是采取发票报销的形式从中心列支,甚至还有现金报销情况。

  (五)服务功能方面。目前大多数新车中心还只是定位于各保险公司的集中出单点,停留在承保出单这一简单业务层面,服务功能单一,没有充分挖掘和发挥新车中心作为信息中心、服务窗口、交流媒介和培训基地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新车中心的有关建议

  (一)制度上要加安全阀。完善新车中心,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从根本上堵塞漏洞。

  1.加强协会对新车中心的管理,实施财务委派制。新车中心应由行业协会直接管理与监督,特别是财务管理权限要上收行业协会。财务管理人员应实行委派制,由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开招聘后派驻到新车中心行使财务管理职能,直接对行业协会负责,并不在新车中心领取福利报酬。

  2.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新车中心要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各项财务制度,特别是费用的开支管理,应对费用开支的范围与标准、审批权限、报销流程与要求进行具体规定与明确约束。新车中心还应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结合新车中心的业务特点,建立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处理办法,合理使用会计科目,正确进行帐务处理,真实完整地反映中心的经营状况与财务成果。

  3. 建立预算管理与定期审计制度。新车中心应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进行预算考核。预算管理的实施、考核、奖惩与调整均应经成员公司审定批准,并严格落实到位。保险行业协会还应对新车中心的业务和财务实行半年度或年度定期审计,全面反映新车中心的运营与财务状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4.规范手续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行业协会要以会员服务部或成立其他经济实体形式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规避不能提供合法中介发票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向交警部门支付手续费方面,应尽量采取由保险公司向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交警关联单位直接支付的方式,或者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合理合法票据转帐列支,杜绝现金交易。

  5.建立手续费结余调节机制。新车中心经过一段时间运营,由于保费规模不断增大,投入又相对固定,其向各成员保险公司收取的自留手续费都会不同程度存在结余,并呈逐步增长之势。结余资金越大,管理难度越高,利益冲突越复杂。新车中心成立的初衷不是要成为一个盈利机构,应建立手续费结余调节机制,按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适度地调低手续费收取比例。

  (二)技术上要有防火墙。完善新车中心,要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形成技术上的防火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1、新车业务的保费资金集中度高,管理难度大,资金管理的安全与及时性至关重要。在保费资金的管理上,应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先进的支付结算工作。新车中心都应采用POS机刷卡或其他先进方式,实现客户保费与保险公司的实时到帐,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保费资金的安全与及时划拨。

  2、加大检查力度,防止场外加保行为。新车中心要完善技术手段,加大新车中心数据与公司和交警上牌数据之间的比对力度,针对其中的问题开展稽核检查,增强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同时,尽快完善全省车险信息平台的功能,尽早实现商业车险通过平台核保出单,进一步防止场外加保行为的发生。

  (三)服务上要成助推器。完善新车中心,还要充分利用中心的信息、窗口和资源优势,从挖潜释能上下功夫,助推行业的规范与发展。

  1.新车中心作为各成员保险公司的共同体,是信息中心。新车中心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一步提升车辆及车险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新车保险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与反馈。及时分析反映新车保险业务情况与市场动态,促进新车保险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2.新车中心作为保险业集中对外服务的窗口,是形象中心。新车中心应高度重视服务窗口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着力改善服务质量,树立新车中心的良好社会形象,展示行业的精神风貌。

  3.新车中心作为联系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交警部门的纽带,是交流中心。新车中心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利用交强险推出的契机,力争使新车保险业务纳入交警部门日常管理与考核的一项工作内容,最大限度地争取职能部门的支持。

  4、新车中心作为培养保险公司初级核保员的重要基地,是培训中心。新车中心的出单人员均为社会招聘,具有较强的爱岗敬业精神和勤奋好学的劲头。通过一段时间的锻炼,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完全可以胜任保险公司初级核保员的岗位要求,从而建立起新车中心与保险公司之间人才输送的长效机制。(湖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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